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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admin 发布于 2015-10-16 08:41:5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实验教学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同时,也要为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从我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的整体效益。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教师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实验内容,规范实验教学文件、资料和实验教学档案;要认真备课、讲解、示范、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作风;要不断汲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求,在综合各个层次实验内容的基础上,构建相关内容融合、贯通和渗透的新型实验;要通过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全面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教学内容应包括三个层次:基础性实验教学内容、综合性实验教学内容和设计性实验教学内容。三个层次的比例大致应为5∶3∶2。

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实施应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通过实验教学,一方面应掌握基本的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取得实验数据。另一方面,应具备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做出结论的能力;科学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的能力以及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第九条 实验教学考核(含理论与操作)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应以实验能力是否提高,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是否准确、规范为主要依据。各院(系)应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所创新,且对于有创新的学生,成绩从优。实验成绩要登记、建档,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实验课单独记分时,期末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60%左右,平时成绩应占总成绩的40%左右。实验课和理论课综合记分时,实验课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实验技能竞赛和课外科技制作活动,不断激励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要努力为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现代化仪器的开发使用,不断挖掘设备潜力,研究改造、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研究的需要。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要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教学实验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开放。

第三章 体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教学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院(系)设实验中心,并由一名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实验中心工作。教学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我校制定了《陕西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评估方案》,定期对教学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教学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承担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的特色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建设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及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进入本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聘任、晋级的重要条件。学校定期开展对教学实验室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按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上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贵重、稀有物资及危险用品要有专人负责,领用要严格审批、登记。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建立严格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领用、保管、核查制度,保证实验物资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的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要做好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体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含专职、兼职)应是课程教学和教改的骨干,负责课程的教学质量及实验的指导。实验教师中,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的准备、实验设备的研制、实验技术的开发、仪器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要关心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计划地选派思想表现好、工作积极的同志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学习,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加强教学实验室现代化网络管理,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经费用于全校本科生的教学实验开支。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开支主要包括教学实验的消耗、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以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

第三十条 实验经费由教务处给各院(系)下达经费指标,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在经费使用前,需根据下达指标向教务处上报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报账时,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加盖条形章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22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